首页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进口检验检疫 第二十条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进口检验检疫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规定对进口水产品采样,按照有关标准、监控计划和警示通报等要求对下列项目进行检验或者监测: 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农兽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 疫病、寄生虫; 其他要求的项目。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