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进口检验检疫 第十四条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进口检验检疫 第十四条 水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件、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进口水产品随附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对该证书的要求。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