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

工商营业执照;

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质量管理文件;

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投资各方在所在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