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意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