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所在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或者自然人;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我国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
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