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