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发生合并、分立或转让股权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