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质量管理文件;
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投资各方在本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