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