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报检 第七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报检 第七条 进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卸货前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