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报检 第十一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报检 第十一条 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报检手续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下列检验项目: 衡器鉴重; 水尺计重; 容器计重:分别有船舱计重、岸罐计重、槽罐计重3种方式; 流量计重; 其他相关的检验项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