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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4年4月5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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