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类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