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非贸易性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三十二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非贸易性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三十二条 携带、邮寄进境的个人自用化妆品(包括礼品),需要在入境口岸实施检疫的,应当实施检疫。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