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二十九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二十九条 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国家(地区)法规或者标准的证明性文件的,可免于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