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可以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相关标准。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