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风险预警 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风险预警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经核准、整理的进出口乳品安全信息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