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风险预警 第三十七条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风险预警 第三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收集和整理主动监测、执法监管、实验室检验、境外通报、国内机构组织通报、媒体网络报道、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转办等乳品安全信息。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