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乳品的风险状况、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水平、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记录、既往出口情况、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等,制定出口乳品抽检方案,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乳品实施检验:
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
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均无上述标准或者要求的,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实施检验。
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