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出口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其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厂检验制度,对出厂的乳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
乳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乳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