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出口生乳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奶畜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奶畜发病、死亡和不合格生乳的处理情况;
生乳生产、贮存、检验、销售情况。
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奶畜发病、死亡和不合格生乳的处理情况;
生乳生产、贮存、检验、销售情况。
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