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乳品进口 第十九条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乳品进口 第十九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乳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乳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