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2018年) (五)

(五) 进一步深化金融开放和监管创新。积极有序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继续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发布银行业市场准入报告类事项监管清单,统一规范中外资银行报告类事项监管要求。在依法合规条件下,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外资银行,允许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跨境投融资业务。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完善跨境资金监控体制机制,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及时发现跨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利用跨境贸易从事洗钱犯罪活动。探索在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开展金融综合监管试点,依法合规开展以小额贷款、私募基金、担保、资产管理等为重点,以合作监管与协调监管为支撑的金融综合监管改革。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