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2014年) 三、 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2014年) 三、 三、 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 (二十一) 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国有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的文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资产损失经确认后应当依… (二十二) 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十三) 文化企业改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 (二十四) 利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文化产业的,其用地手续办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采… (二十) 目录 (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