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 第十条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 第十条 在一类、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禁止兴建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