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331条
第25.331条 对称机动情况
方法对本条(b)和(c)规定的机动飞行情况进行分析,采用下列规定:
当规定操纵器件突然移动时,所采用的操纵面偏转速率不得小于驾驶员通过操纵系统能施加的偏转速率;
在确定飞机在转弯和拉起时的升降舵偏角和弦向载荷分布(根据本条(b)和(c)的机动情况)时,必须计及相应的俯仰角速度的影响。必须考虑第25.255条规定的配平和失配平飞行情况。
机动平衡情况必须研究第25.333(b)条中的机动包线上A到I的机动情况,假定飞机在俯仰角加速度为零的情况下处于平衡。
俯仰机动情况必须研究本条(c)(1)和(2)规定的情况。可以调整俯仰操纵面的运动以考虑第25.397(b)条规定的最大驾驶员作用力的限制值、操纵系统止动器和操纵系统输出的限制值引起的任何间接影响(例如:有动力操纵系统可以达到的失速力矩或最大速率)。
VA时的升降舵最大偏转假定飞机正在进行定常平飞(A1点,第25.333(b)条),此时,突然移动俯仰操纵器件来获得极大的抬头俯仰加速度。在确定尾翼载荷时,必须考虑飞机的响应。在重心处的法向加速度超过正限制机动载荷系数(第25.333(b)条的A2点)或引起的尾翼法向载荷达到最大值(两者中取先到者)以后的飞机载荷不必加以考虑。
规定的操纵器件移动必须根据合理的俯仰操纵运动相对时间的剖面图确定校验机动,在此机动中不应超出第25.337条规定用于设计的限制载荷系数。飞机的响应必须产生不小于下述值的俯仰角加速度,但不可能达到或超过该值的情况除外:
假定正俯仰角加速度(抬头)与等于1.0的飞机载荷系数(A1点到D1点,第25.333(b)条)同时达到。此正俯仰角加速度必须至少等于
式中:39n/V(n-1.5),(弧度/秒²)
n为所考虑速度下的正载荷系数;
V为飞机的当量速度(节)。
(ii)假定负俯仰角加速度(低头)与正机动载荷系数(A2点到D2点,第25.333(b)条)同时达到。此负俯仰角加速度必须至少等于
式中:-26n/V(n-1.5),(弧度/秒²)
n为所考虑速度下的正载荷系数;
V为飞机的当量速度(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