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25条
第25.25条 重量限制
最大重量必须制定对应于飞机运行状态(例如在机坪、地面或水面滑行、起飞、航路和着陆时)、环境条件(例如高度和温度)及载重状态(例如无油重量、重心位置和重量分布)的最大重量,使之不超过:
申请人针对该特定条件选定的最重的重量;
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要求和飞行要求的最重的重量。装有助推火箭发动机的飞机除外,这类飞机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按本部附录E规定的最重的重量。
表明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噪声审定的最重的重量。
最小重量必须制定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部每项适用的要求的最轻重量),使之不低于:
申请人针对该特定条件选定的最轻的重量;
设计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部每项结构载荷情况的最轻重量);
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轻的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