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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233条

第25.233条 航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飞机在地面运行可预期的任何速度,在风速直到20节或0.2VSRO(取大者,但不必高于25节)的90°侧风中,不得有不可控制的地面打转倾向。这可在制定第25.237条要求的90°侧风分量时予以表明。

陆上飞机在以正常着陆速度作无动力着陆中必须有满意的操纵性,而不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或机敏,无需利用刹车或发动机动力来维持直线航迹。这可在结合其它试验一起进行的无动力着陆中予以表明。

飞机在滑行时必须有足够的航向操纵性。这可在结合其它试验一起进行的起飞前滑行的过程中予以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