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583条
第25.1583条 使用限制
空速限制必须提供下列空速限制和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它空速限制:
最大使用限制速度VMO/MMO,并需说明:“除经批准在试飞或驾驶员训练飞行中可使用更大的速度外,在任何飞行状态(爬升、巡航或下降)下,均不得故意超越该速度限制”;
如果空速限制取决于压缩性效应。则需提供对该效应的说明和资料(关于该效应的征兆、飞机可能出现的反应以及荐用的改出程序);
机动速度VA,并需说明:“方向舵和副翼操纵器件作全行程操纵,以及在使用接近失速的迎角作机动时,均应限制飞行速度低于此值”;
襟翼展态速度VFE以及与之相应的襟翼位置和发动机功率(推力);
起落架收放速度,以及按第25.1515(a)条解释这些速度的说明;
起落架伸态速度VLE(如大于VLO),并需说明:“该速度为起落架放下后飞机能安全飞行的最大速度”。
动力装置限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第25.1521条和第25.1522条要求的限制;
对限制的解释(当需要时);
按第25.1549条至第25.1553条的要求对仪表作标记所必需的资料。
重量和载重分布在飞机飞行手册中必须提供按第25.1519条所要求的重量和重心限制。所有下列资料必须列入飞机飞行手册内,或列入飞机飞行手册引用的单独的重量、平衡控制与装载文件内:
飞机的状态和根据第25.29条规定计入空重的项目;
必需的装载说明,以保证飞机装载在其重量和重心限制以内,并且在飞行中保持装载不超出此限制;
如果申请多个重心范围的合格审定,则必须提供相应于每个重心范围的重量和装载程序的限制。
飞行机组必须提供按第25.1523条确定的最小飞行机组的人数及其职能。
运行类型必须提供按第25.1525条经批准的运行类型。
周围大气温度和高度必须提供按第25.1527条制定的周围大气温度和高度。
附加使用限制必须提供按第25.1533条制定的使用限制。
机动飞行载荷系数必须提供以加速度(g)表示的并证明结构符合要求的正机动限制载荷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