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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521条

第25.1521条 动力装置限制

总则必须制定本条规定的动力装置限制,该限制不得超过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合格证中的相应限制,也不得超过作为符合本部任何其它要求依据的限制值。

活塞发动机装置对活塞发动机装置,必须制定与下列参数有关的使用限制:

在临界压力高度和海平面压力高度下并在下述功率下的马力或扭矩、转速、进气压力和持续时间:

最大连续功率(根据适用情况,相应于非增压工作状态或每一种增压工作状态);

(ii)起飞功率(根据适用情况,相应于非增压工作状态或每一种增压工作状态);

燃油品级或规格;

汽缸头温度和滑油温度;

其限制值已定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构成部分的任一其它参数,但对于因装置的设计或其它规定限制而不会在正常工作期间超过的参数,则不必制定限制值。

涡轮发动机装置对涡轮发动机装置,必须制定与下列参数有关的使用限制:

在下述功率下的发动机马力、扭矩或推力、转速、燃气温度和持续时间:

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根据适用情况,相应于加力或非加力工作状态);

(ii)起飞功率或推力(根据适用情况,相应于加力或非加力工作状态);

燃油牌号或规格;

其限制值已定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构成部分的任一其它参数,但对于因装置的设计或其它规定限制而不会在正常工作期间超过的参数,则不必制定限制值。

周围温度必须制定周围温度限制(如装有防寒装置,包括对该装置的限制),其值为按照第25.1043(b)条制定的最高周围大气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