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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415条

第25.1415条 水上迫降设备

根据第25.801条规定申请水上迫降合格审定的飞机所用的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营运规定要求的水上迫降设备,必须满足本条要求。

救生筏和救生衣必须经过批准。此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非备有足够容量的多余救生筏,否则在额定容量最大的一只救生筏一旦损失时,其余救生筏的浮力和超额装载容量,必须能容纳机上全部乘员;

每只救生筏必须带有一根拖曳绳和一根固定绳。固定绳要设计成能把救生筏系留在飞机附近,而在飞机完全沉入水中时又能脱开。

每只救生筏上必须备有经批准的营救设备。

其中一只救生筏上必须有一台经批准的营救型应急定位发射机供使用。

飞机未按第25.801条水上迫降的规定来作合格审定,又无经批准的救生衣时,必须为每个乘员提供经批准的漂浮装置。此种漂浮装置必须放在每个就座的乘员易取的部位,而且必须能很快从飞机上取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