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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389条

第25.1389条 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

总则本条规定的光强必须用装有灯罩和滤色镜的新灯来测定。光强测定必须在光源发光达到稳定值后进行(该稳定值指光源在飞机正常工作电压时的平均输出光通)。每一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必须满足本条(b)的要求。

前、后航行灯前、后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必须以左、右和后二面角范围内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和最大掺入光强表示,且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水平平面内的光强水平平面(包含飞机纵轴并垂直于飞机对称平面的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第25.1391条规定的相应值;

任一垂直平面内的光强任一垂直平面(垂直于水平平面的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第25.1393条规定的相应值,其中,I为第25.1391条中规定的该水平平面内相应角度的最小光强;

相邻光源间的掺入光强相邻光源间的任何掺入光强均不得超过第25.1395条中规定的相应值,但是当主光束的光强远大于第25.1391条和第25.1393条中规定的最小值时,如果与主光束光强相比,掺入光强对主光源清晰度无不利影响,则可允许有更大的掺入光强,当前航行灯光强峰值大于100坎时,如果A区内的掺入光强不大于航行灯光强峰值的10%,B区内的掺入光强不大于航行灯光强峰值的2.5%,则前航行灯之间的掺入光强最大值可以超过第25.1395条中规定的相应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