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183条
第25.1183条 输送可燃液体的组件
除本条(b)规定者外,在易受发动机着火影响的区域内输送可燃液体的每一导管、接头和其它组件,以及在指定火区内输送或容纳可燃液体的每一组件,均必须是耐火的,但是指定火区内的可燃液体箱和支架必须是防火的或用防火罩防护,如果任何非防火零件被火烧坏后不会引起可燃液体渗漏或溅出则除外。上述组件必须加防护罩或安置得能防止点燃漏出的可燃液体。活塞发动机上容量小于23.7升(25夸脱)的整体滑油池不必是防火的,也不必用防火罩防护。
本条(a)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已批准作为型号审定合格的发动机一部分的导管、接头和组件;
破损后不会引起或增加着火危险的通风管和排放管及其接头。
在指定火区内,如果暴露在火中或者被火损坏时会出现下列可能,则包括输送管在内的所有组件都必须是防火的:
导致火焰蔓延到飞机的其它区域;或
引起对重要设施或设备的无意工作,或者失去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