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103条
第25.1103条 进气系统管道和空气导管系统
处于发动机第一级增压器和辅助动力装置压气机上游的进气系统管道,必须有放液嘴,以防在地面姿态时燃油和水汽积聚到危险程度。放液嘴不得在可能引起着火危险的部位放液。
进气系统管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能防止进气系统由于正常回火情况而损坏;
进气管道如果位于需要装置灭火系统的任何火区内,必须是耐火的,但辅助动力装置的进气管道在辅助动力装置火区内必须是防火的。
连接在可能有相对运动的部件之间的每根进气管道,必须采用柔性连接。
对于涡轮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的引气导管系统,如果在空气导管的引气口与飞机的用气装置之间的任一部位上出现导管破损,不得造成危害。
辅助动力装置的进气系统管道,在辅助动力装置舱上游足够长的一段距离上,必须是防火的,以防止热燃气回流烧穿辅助动力装置管道并进入飞机的任何其它隔舱或区域(热燃气进入这些地方会造成危害)。用于制造进气系统管道其它部分和辅助动力装置进气增压室的材料,必须能经受住很可能出现的最热状态。
辅助动力装置的进气系统管道,必须用不会吸收或积存危险量可燃液体(在喘振或回流情况下可能被点燃)的材料来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