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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961条

第25.961条 燃油系统在热气候条件下的工作

飞机在热气候条件下运行时,燃油系统必须工作良好。为验证满足此要求,必须表明在预定的所有运行条件下,燃油系统从油箱出口起到每台发动机止的部分,都经增压而能防止形成油气。否则,必须用爬升来验证,即从申请人选定机场高度爬升到按第25.1527条制定为使用限制的最大高度。如果选用爬升试验,则按下列条件进行爬升试验时,不得有气塞或其它不正常规象:

对于活塞发动机飞机,发动机必须以最大连续功率工作,但在临界高度以下300米(1,000英尺)至临界高度范围内必须使用起飞功率。使用起飞功率的持续时间不得小于起飞时间限制值;

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发动机必须以起飞功率(推力)工作,持续时间按验证起飞飞行航迹时所选定的值,其余爬升时间,以最大连续功率(推力)工作;

飞机的重量必须是油箱满油、带有最小机组以及配重(保持重心在允许范围内所需)时的重量;

爬升空速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活塞发动机飞机,不得超过从起飞到最大使用高度所规定的最大爬升空速,飞机形态规定如下:

(A)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B)襟翼处于最有利位置;

(C)整流罩风门(或控制发动机冷却源的其它设施)处于在热天条件下提供足够冷却的位置;

(D)发动机在最大连续功率限制内工作;

(E)最大起飞重量;

(ii)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不得超过从起飞到最大使用高度所规定的最大爬升空速。

燃油温度必须至少为43℃(110℉);

本条(a)规定的试验可以在飞行中进行,也可模拟各种飞行条件在地面进行。如果进行飞行试验时的气候冷到足以影响试验正确实施,则受冷空气影响的燃油箱表面、燃油管路以及燃油系统的其它零部件,必须绝热,以尽可能模拟热气候条件下的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