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955条
第25.955条 燃油流量
在每种预定的运行条件和机动飞行中,燃油系统必须至少提供100%所需的燃油流量,必须按如下规定来表明符合性:
向发动机供油时,燃油压力必须在发动机型号合格证规定的限制范围以内;
油箱内的燃油量不得超过第25.959条制定的该油箱不可用油量与验证本条符合性所需的油量之和;
按每种运行条件和姿态验证本条符合性时所需的每一主燃油泵,必须投入使用。此外,还必须验证相应的应急泵代替投入使用的主燃油泵的工作情况;
如果装有燃油流量计,必须使其停止工作,燃油必须流经该流量计或其旁路。
如果一台发动机可以由一个以上的油箱供油,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对于活塞发动机,向发动机供油的任一油箱内可用燃油耗尽而使该发动机功能明显不正常时,在转由其它还有可用燃油的油箱供油后20秒钟内,燃油系统必须向该发动机供应足够压力的燃油;
对于涡轮发动机,燃油系统除了应具备合适的手动转换供油能力外,还必须设计成,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当向发动机供油的任一油箱内可用燃油耗尽,但通常只向该发动机供油的其它油箱内还有可用燃油时,能防止该发动机供油中断,而无需飞行机组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