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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903条

第25.903条 发动机

发动机型号合格证

每型发动机必须有型号合格证,并且必须满足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污染规定的适用要求。

每型涡轮发动机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必须符合经第一次修订或以后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3.76条、第33.77条和第33.78条的规定;或

(ii)必须符合1988年2月9日生效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3.77条的规定,除了发动机有外来物吸入曾导致了不安全状态的履历之外;或

(iii)必须表明具有在类似安装位置上吸入的外来物未曾造成任何不安全情况的使用履历。

发动机的隔离各动力装置的布置和相互隔离,必须至少能在一种运行形态下,使任一发动机或任一能影响此发动机的系统失效或故障时,不致发生下列情况:

妨碍其余发动机继续安全运转;

需要任何机组成员立即采取动作以保证继续安全运行。

发动机转动的控制必须有在飞行中单独停止任一台发动机转动的措施,但对于涡轮发动机的安装,只有在其继续转动会危及飞机的安全时才需要有停止任一发动机转动的措施。在防火墙的发动机一侧,可能暴露于火中的停转系统的每个部件必须至少是耐火的。如果为此目的使用螺旋桨液压顺桨系统,顺桨管路在顺桨期间可预期出现的各种使用条件下必须至少是耐火的。

涡轮发动机的安装对于涡轮发动机的安装有下列规定:

必须采取设计预防措施,能在一旦发动机转子损坏或发动机内起火烧穿发动机机匣时,对飞机的危害减至最小;

与发动机各控制装置、系统、仪表有关的各动力装置系统的设计必须能合理保证,在服役中不会超过对涡轮转子结构完整性有不利影响的发动机使用限制。

再起动能力

必须有飞行中再起动任何一台发动机的手段。

必须制定飞行中再起动发动机的高度和空速包线,并且每台发动机必须具有在此包线内再起动的能力。

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如果在飞行中所有发动机停车后,发动机的最小风车转速不足以提供发动机点火所需的电功率,则必须有一个不依赖于发动机驱动的发电系统的电源,以便能在飞行中对发动机点火进行再起动。

辅助动力装置每台辅助动力装置必须经批准,或满足其预定使用的类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