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771条
第25.771条 驾驶舱
驾驶舱及其设备必须能使(按第25.1523条规定的)最小飞行机组在执行职责时不致过份专注或疲劳。
第25.779(a)条所列的主操纵器件(不包括钢索和操纵拉杆)的设置必须根据螺旋桨的位置,使(按第25.1523条规定的)最小飞行机组成员和操纵器件的任何部分都不在任一内侧螺旋桨通过其桨毂中心与螺旋桨旋转平面前和后成5°夹角的锥面之间的区域内。
如果备有供第二驾驶员使用的设施,则必须能从任一驾驶座上以同等的安全性操纵飞机。
驾驶舱的构造必须做到在雨或雪中飞行时,不会出现可能使机组人员分心或损害结构的渗漏。
驾驶舵设备的振动和噪声特性不得影响飞机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