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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493条

第25.493条 滑行刹车情况

假定按附录A图6,尾轮式飞机处于水平姿态,载荷作用在主轮上。飞机限制垂直载荷系数,在设计着陆重量时为1.2,在设计机坪重量时为1.0。阻力载荷(等于垂直反作用力乘以数值为0.8的摩擦系数)必须与地面垂直反作用力相组合,并作用在轮胎接地点上。

对于前轮式飞机,限制垂直载荷系数,在设计着陆重量时为1.2,在设计机坪重量时为1.0。阻力载荷(等于垂直反作用力乘以数值为0.8的摩擦系数)必须与地面垂直反作用力相组合,并作用在每个带刹车机轮的接地点上,按附录A图6,必须考虑下列两种姿态:

所有机轮都接地的水平姿态,载荷分配给主起落架和前起落架,并假定俯仰加速度为零;

仅以主轮接地的水平姿态,俯仰力矩由角惯性力平衡。

如果证实在每一很可能的受载情况下,有效阻力载荷均不能达到垂直反作用力的80%,则可取低于本条规定的阻力载荷。

装有前起落架的飞机必须承受由于突然施加的最大刹车力使飞机动态俯仰运动而产生的载荷。假定飞机在设计起飞重量下,前起落架和主起落架接地并且稳态垂直载荷系数为1.0。稳态前起落架反作用力必须与本条(b)和(c)所规定的由于突然施加最大刹车力而产生的最大前起落架垂直反作用力增量相组合。

在缺乏更合理的分析的情况下,本条(d)所规定的前起落架垂直反作用力必须依照下式计算:

式中:

Vn为前起落架垂直反作用力;

WT为设计起飞重量;

A为飞机重心与前起落架之间的水平距离;

B为主轮中心连线与飞机重心间的水平距离;

E为在1.0g静态情况飞机重心距地面的垂直高度;

μ为摩擦系数,取0.8;

f为动态响应系数;除能证实更低的系数外,采用2.0。在缺乏其它资料的情况下,可由下式确定动态响应系数f;

f=1+exp((-πξ)/(1-ξ2)1/2)

式中:

ξ为针对主起落架有效接地点的刚体俯仰模态的有效临界阻尼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