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361条
第25.361条 发动机扭矩
发动机架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按下列组合效应进行设计:
相应于起飞功率及螺旋桨转速的发动机限制扭矩,和第25.333(b)条中飞行情况A的限制载荷的75%同时作用;
相应于最大连续功率及螺旋桨转速的发动机限制扭矩,和第25.333(b)条中飞行情况A的限制载荷同时作用;
对于涡轮螺旋桨装置,除了本条(a)(1)和(2)的规定情况外,相应于起飞功率及螺旋桨转速的发动机限制扭矩乘以下述系数后和1g平飞载荷同时作用。该系数是用于考虑螺旋桨操纵系统故障(包括快速顺桨),在缺少详细的分析时,必须取为1.6。
对于涡轮发动机装置,发动机架及其支承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下列每一种载荷:
由于故障或结构损坏(例如压气机卡住)造成发动机突然停车所产生的发动机限制扭矩载荷;
发动机最大加速所产生的发动机限制扭矩载荷。
本条(a)考虑的发动机限制扭矩,必须由相应于规定的功率和转速的平均扭矩乘以下列系数得出:
对于涡轮螺旋桨装置,为1.25;
对于有5个或5个以上汽缸的活塞发动机,为1.33;
对于有4、3、2个汽缸的发动机,分别为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