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571条

第29.571条 金属结构的疲劳容限评定

每一主要结构件(PSE)必须执行疲劳容限评定,且必须建立适当的检查和退役时间或者经批准的等效方法以避免旋翼航空器运行寿命期内的灾难性失效。疲劳容限评定必须考虑疲劳和按照本条(e)款(4)项确定的损伤的影响。需要评定的部分包括旋翼、发动机和旋翼桨毂之间的旋翼传动系统、操纵机构、机身、固定和可动的操纵面、发动机和传动装置安装、起落架以及相关的主要附件的PSE。

为了本条的目的,定义术语:

灾难性失效,是指可能妨碍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事件。

主要结构件(PSE),是指对承受飞行或者地面载荷起重要作用,且其疲劳失效可能导致旋翼航空器灾难性失效的结构元件。

用于建立本条符合性的方法必须提交并被局方接受。

考虑所有旋翼航空器结构、结构元件和组件,必须确定每一个PSE。

本条要求的每一疲劳容限评定必须包括:

按照本规定第29.309条(包括高度影响)要求的整个设计限制范围内,通过飞行实测确定本条(d)款规定的PSE在所有临界情况下的疲劳载荷或者应力,除了机动载荷系数不需要超过使用中预期的最大值。

以本条(e)款(1)项确定的预期使用中的载荷或者应力为基础(考虑)同样严重的载荷谱,包括外挂载荷运行(如果适用)和其他高频动力循环运行。

评定起落架和其他受影响的PSE时,需考虑起飞、着陆和滑跑载荷。

考虑疲劳、环境影响、内在和离散的缺陷或者在制造或者使用中可能产生的意外损伤,对本条(d)款确定的每个PSE,威胁评估包括确定可能的位置、类型和损伤的大小。

对本条(e)款(4)项确定的带损伤的PSE确定疲劳容限特性,以支持检查和退役时间或者其他经批准的等效方法。

试验证据支持的分析和使用经验(如果有的话)。

要求确定剩余强度,以验证疲劳容限评定所假定的最大损伤大小。根据损伤扩展确定检查间隔,损伤扩展后,剩余强度评定必须表明剩余结构能够承受设计限制载荷而不失效。

必须考虑损伤对刚度、动态行为、载荷和功能特性的影响。

在本条要求的基础上,必须建立检查和退役时间或者经批准的等效方法以避免灾难性失效。按照本规定第29.1529条和本规定附录A的第A29.4条要求,检查和退役时间或者经批准的等效方法必须包括在持续适航文件的适航限制章节。

如果受几何形状、可检查性或者良好设计经验的限制,不能对本条(e)款(4)项确定的任何损伤类型建立检查,则必须结合该PSE退役时间,建立补充程序,使在旋翼航空器使用寿命周期内可能导致灾难性失效的损伤类型出现的风险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