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395条
第29.395条 操纵系统
对本规定第29.397条所规定载荷的反作用力,必须由下列部分提供:
仅由操纵止动器;
仅由操纵锁扣;
仅由不可逆机构(当机构锁紧以及系统的受影响部件在它的运动限制内操纵处于临界位置);
仅由操纵系统同旋翼桨距操纵摇臂的连接件(当系统的受影响部件在它的运动限制内操纵处于临界位置);
仅由操纵系统同操纵面的操纵支臂的连接件(当系统的受影响部件在它的运动限制内操纵处于临界位置)。
各主操纵系统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按照下列设计:
操纵系统必须承受本规定第29.397条中规定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所产生的载荷。
除本条(b)款(3)项外,当使用带动力作动筒操纵或者动力助力操纵时,系统还必须承受规定在本规定第29.397条中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连同每个正常赋能动力装置,包括任何单个动力助力器或者作动筒系统故障的输出力所产生的载荷。
如果系统设计或者正常操作载荷使得系统的某一部分不能平衡本规定第29.397条规定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那么系统的这一部分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在正常使用中所能获得的最大载荷。在任何情况下,最小设计载荷必须对服役使用中包括计及疲劳、卡滞、地面突风、操纵惯性和摩擦载荷等情况下提供可靠的系统。在缺少合理分析的情况下,由0.6倍规定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产生的载荷是可接受的最小设计载荷。
如果由于卡滞、地面突风、操纵惯性或者摩擦等原因可能超过上述操作载荷,则应承受本规定第29.397条中规定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而不屈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