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1387条
第29.1387条 航行灯系统二面角
除本条(e)款规定者外,所装的每个前、后航行灯在本条规定的二面角内,必须显示无间断的灯光。
左二面角(L)由两个相交的垂直平面组成,当沿着旋翼航空器纵轴向前看时,一个平面与旋翼航空器纵轴平行,而另一个向左偏离第一个平面110°。
右二面角(R)由两个相交的垂直平面组成,当沿着旋翼航空器纵轴向前看时,一个平面与旋翼航空器纵轴平行,而另一个向右偏离第一个平面110°。
后二面角(A)由两个相交的垂直平面组成,当沿着旋翼航空器纵轴向后看时,这两个平面分别向左、向右偏离通过旋翼航空器纵轴的垂直平面各70°。
如果根据本规定第29.1385条(c)款尽可能往后安装的后航行灯,在本条(d)款所定义的二面角A内不能显示出无间断的灯光,则在该二面角内允许有一个或者几个被遮蔽的立体角,但其总和在下述圆锥体内不得超过0.04球面度,该圆锥体以后航行灯为顶点,母线与通过后航行灯的垂直线成30°夹角。
第29.1389条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
通用要求
本条规定的光强必须用装有灯罩和滤色镜的新灯来测定。光强测定必须在光源发光达到稳定值后进行(该稳定值指光源在旋翼航空器正常工作电压时的平均输出光通)。每一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必须满足本条(b)款的要求。
前、后航行灯
前、后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必须以左、右、后二面角范围内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和最大掺入光强表示,且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水平平面内的光强
水平平面(包含旋翼航空器纵轴并垂直于旋翼航空器对称平面的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必须等于或者大于本规定第29.1391条规定的相应值;
任一垂直平面内的光强
任一垂直平面(垂直于水平平面的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必须等于或者大于本规定第29.1393条规定的相应值,其中,I为第29.1391条规定的该水平平面内相应角度的最小光强;
相邻光源间的掺入光强
相邻光源间的任何掺入光强均不得超过本规定第29.1395条中规定的相应值,但是当主光束的光强远大于第29.1391条和第29.1393条中规定的最小值时,如果与主光束光强相比,掺入光强对主光源清晰度无不利影响,则可允许有更大的掺入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