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1351条

第29.1351条 通用要求

电气系统容量

对于所需的发电容量、电源数目和种类规定如下:

必须由电气负载分析确定;

必须满足本规定第29.1309条的要求。

发电系统

发电系统包括电源、主电源汇流条、传输电缆以及有关的控制、调节和保护装置。发电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电源在单独工作或者并联运行时功能正常;

任一电源的失效或者故障均不得造成危险或者损害其余的电源向重要负载供电的能力;

在任何可能的运行条件下,重要负载设备端的系统电压和频率(如果适用)均能保持在该设备的设计限制范围之内;

因切换、清除故障或者其他原因而引起的系统瞬变不会使重要负载不工作,且不会造成冒烟或者着火的危险;

备有在飞行中相应机组成员容易接近的措施,以将各电源与该主汇流条单独断开或者一起断开;

备有措施向相应机组成员指示发电系统安全运行所必需的系统参量,如每台发动机的输出电压和电流。

外部电源

如果备有设施将外部电源接到旋翼航空器上,且该外部电源能与除用于发动机起动之外的其他设备相连接,则必须有措施确保反极性或者逆相序的外部电源不能向该旋翼航空器的电气系统供电。

无正常电源时运行

必须通过分析、试验或者储用来表明,当正常电源(除蓄电池之外的电源)不工作、燃油(从熄火和重新起动能力考虑)为临界状态,且旋翼航空器最初处于最大审定高度的情况下,旋翼航空器能按目视飞行规则安全飞行至少5分钟。电气系统中满足下列条件的部分才可以保持接通:

(ⅰ)包括导线束或者接线盒起火在内的单个故障不会导致丧失断开部分和接通部分;

(ⅱ)接通部分在电气上和机械上与断开部分隔。

对于A类旋翼航空器:

(ⅰ)除非能够表明丧失正常发电系统为极不可能,否则必须提供一个独立于正常发电系统的应急电源系统,并且其能为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所需的所有系统提供足够的电能;

(ⅱ)对于将会导致丧失正常和应急发电系统的失效(包括接线盒、控制板或者导线束失火等),必须表明其发生为极不可能;

(ⅲ)与安全性直接相关的系统必须在丧失正常发电系统的情况下无需飞行机组的动作即能持续工作。

电气设备、控制装置和线路的安装,必须使任一部件或者系统的工作不会对安全运行必不可少的任何其他电气部件或者系统的同时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电缆的组合、敷设和相互间隔必须使得如果载有大电流的电缆发生故障,对重要电路的损害能减至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