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1321条

第29.1321条 布局和可见度

必须使任一驾驶员在其工作位置沿飞行航迹向前观察时,尽可能少偏移正常姿势和视线,即可看清供他使用的每个飞行、导航和动力装置仪表。

对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每个仪表,包括空速表、陀螺航向指示器、陀螺倾斜俯仰指示器、侧滑指示器、高度表、升降速度表、旋翼转速表和最能反映发动机功率的指示器,必须构成组列,并尽可能集中在驾驶员向前视线所在的垂直平面附近。此外,对于按仪表飞行规则(IFR)批准的旋翼航空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最有效地指示姿态的仪表必须装在仪表板上部中心位置;

最有效地指示航向的仪表必须紧靠在姿态仪表的下边;

最有效地指示空速的仪表必须紧靠在姿态表的左边;

最有效地指示高度或者控制高度最经常用的仪表必须紧靠在姿态仪表的右边。

所要求的动力装置仪表,必须在仪表板上紧凑地构成组列。

各发动机使用同样的动力装置仪表时,其位置的安排必须避免混淆每个仪表所对应的发动机。

对旋翼航空器安全运行极端重要的动力装置仪表,必须能被有关机组成员看清。

仪表板的振动不得破坏或者降低任何仪表的判读性和精度。

如果装有指出仪表失灵的目视指示器,则该指示器必须在驾驶舱所有可能的照明条件下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