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1203条
第29.1203条 火警探测系统
对装有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和装有活塞发动机的A类旋翼航空器,以及装有气缸容量大于14.8升(900立方英寸)的活塞发动机的B类旋翼航空器,在指定火区和涡轮发动机安装的燃烧室、涡轮和尾喷管部分(不管这部分是否指定火区),均必须有经批准的、快速动作的火警探测器,其数量和位置要保证迅速探测这些区域内的火警。
每一火警探测器的构造和安装必须能承受运行中可能遇到的任何振动、惯性和其他载荷。
火警探测器不得受到可能出现的任何油、水、其他液体或者气体的影响。
必须有措施使机组成员在飞行中能检查每个火警探测系统电路的功能。
在发动机舱内的每个火警探测系统的导线和其他的部件必须至少是耐火的。
任何火区的火警探测系统部件不得穿过另一火区,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除外:
能够防止由于所穿过的火区着火而发生假火警的可能性;
所涉及的火区是由同一探测系统和灭火系统同时防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