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1125条

第29.1125条 排气热交换器

对于活塞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采用下列规定:

排气热交换器的构造和安装,必须能承受运行中会遇到的振动、惯性和其他载荷。此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排气热交换器必须适合于高温下连续工作,并能耐排气腐蚀;

必须具有检查排气热交换器临界部位的措施;

排气热交换器接触废气的部位必须有冷却措施;

排气热交换器或者套管,不得有任何会增加点燃可燃液体或者蒸气(输送可燃液体的部件失效或者故障时可能出现这种液体或者蒸气)概率的止滞区或者积存油液的部位。

如果使用排气热交换器加热乘员座舱的通风空气,则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在主排气热交换器和通风空气系统之间,必须有一个次级热交换器;

必须采用其他方法防止通风空气受到有害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