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1121条
第29.1121条 通用要求
对于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安装,采用下列规定:
排气系统必须保证安全地排出废气,没有着火危险,在任何载人舱内也没有一氧化碳污染;
表面温度足以点燃可燃液体或者蒸气的每个排气系统零件,其安装或者屏蔽必须使得任何输送可燃液体或者蒸气系统的泄漏,不会由于液体或者蒸气接触到排气系统(包括排气系统的屏蔽件)的任何零件引起着火;
凡可能受到热废气冲击或者受到排气系统零件高温影响的每个部件,均必须是防火的。必须用防火的屏蔽件将所有排气系统部件与邻近的旋翼航空器(位于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舱之外的)互相隔开;
废气排放时不得使任何可燃液体通气口或者放油嘴有着火危险;
废气不得排到其引起的眩光会在夜间严重影响驾驶员视觉的地方;
所有排气系统部件均必须通风,以防止某些部位温度过高;
各排气管罩必须通风或者绝热,以免在正常运行中温度高到足以点燃排气管罩外的任何可燃液体或者蒸气;
如果涡轮发动机的排气系统有明显的凹陷区,为防止旋翼航空器在发动机起动失败后,燃油聚集在该处,则必须有在任何正常地面姿态和飞行姿态排放聚集的燃油避开旋翼航空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