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1091条
第29.1091条 进气
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的进气系统,必须在申请合格审定的每种工作条件下,供给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所需的空气量。
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的进气系统,当进气系统阀处于任一位置时,必须能够供给正常燃油调节和混合比分配所需的空气量。
进气口不得开设在发动机回火火焰会造成着火危险的发动机附件段或者动力装置舱内的其他区域。
每台活塞发动机必须有一个备用的进气口。
每个备用进气口必须设置成能防止雨水、冰块或者其他外来物进入。
涡轮发动机旋翼航空器和装有辅助动力装置的旋翼航空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必须有措施防止由可燃液体系统的放油嘴、通气口或者其他部件漏出或者溢出的危险量燃油进入发动机或者辅助动力装置的进气系统;
进气道的位置或者防护必须使其在起飞、着陆和滑行过程中吸入外来物的程度减至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