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1001条

第29.1001条 应急放油

如果安装应急放油系统,应当按照下列要求:

在经批准放油的各种飞行状态中,应急放油必须安全可靠。

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表明本条(a)款的符合性:

应急放油系统及其工作应无着火危险;

应急放油时不能因燃油或者油气喷射到旋翼航空器任何部位上而发生危险;

在进行应急放油的整个过程中,旋翼航空器应保持良好的可操纵性。

必须提供措施,能自动防止应急放油低于下述油位:即旋翼航空器从海平面以最大连续功率全发爬升到1500米(5000英尺)高度,然后在发动机功率最大范围内再巡航30分钟所需的油位。

任何应急放油系统操纵机构的设计都必须允许飞行人员(最小机组)能在放油进行到任一程度时可靠地中止放油。

应急放油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第29.901条(c)款的动力装置安装要求。

如果附加燃油有单独且独立的操纵机构,则可安装满足本节(a)款、(b)款、(d)款和(e)款要求的辅助放油系统以放出附加燃油。